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10條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 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 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使用範圍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