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 年 10 月 19 日)
第8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 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

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 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 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