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 年 10 月 19 日)
第2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 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