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 年 10 月 19 日)
第11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 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