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 年 10 月 19 日)
第10條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 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 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

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 ,向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對前項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之日止, 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

申請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使用費,未如期繳納者,管理機關應 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使用費餘額,發單通 知申請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