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0 年 08 月 04 日)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 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 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七十 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 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