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 100 年 06 月 27 日)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 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 業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