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 99 年 12 月 20 日)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 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一、 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 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