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98 年 09 月 23 日)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 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 ,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得 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