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98 年 08 月 31 日)
第8條
災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 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其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施工計畫書。

二、建築物施工中得免申報勘驗;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

三、經起造人同意自行監督混凝土品質者,免適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 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