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98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者,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 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 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 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