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104 年 02 月 06 日)
第7條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 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 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科技部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第一項第八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