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 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 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