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6條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 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 算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 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 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 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之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每年以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零點八元計之。

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 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等 跨河構造物之地面設施、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之地面設施 、風力發電系統之地面設施、排污水道、運輸路、便橋、越堤路、碼 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施設臨時性碼頭或其他建 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四、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停車場、駕駛訓練場、河川 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施設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高爾 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親水場地 ,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五、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臨時使用行為,每日以鄰近土地 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萬分之四計之。

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 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之使用行為,每公尺每年以路線鄰近 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七計之。

七、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纜線附掛之使用行為,每年 以每公尺二十四元計之。

八、風力發電系統上空構造外緣垂直動態投影範圍扣除地面設施部分、跨 河構造物或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投影範圍扣除地面設施部 分及前七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 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至第八款之許可使用,其許可使用費按年計算 ;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