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 二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 一萬元。

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