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 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 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或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行 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