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 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