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公庫設置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保管
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之補償金,並將領取人自領取截止之次日起算,屆滿
三個月後未領取之補償金,存入該帳戶保管,同時通知補償金領取人。
領取人得於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原因消滅後,檢具證明文件向鄉 (鎮、市
、區) 公所請求領取補償金。但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逾五年未領取之
補償金,由鄉 (鎮、市、區) 公所繳還原水資源相關基金所屬水源保育與
回饋費專戶。
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所生之孳息,納入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戶
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