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 98 年 08 月 31 日)
第6條
受理締結行政契約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由鄉 ( 鎮、市、區) 公所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締結行政契約。

前項契約締結後,契約當事人應共同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由土地所有 權人代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已與經濟部或某鄉 (鎮、市、區) 公所締結 行政契約並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政府機關不再對同一土 地發放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