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 98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土地受限補償,由鄉 ( 鎮、市、區) 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鄉 (鎮、市、區) 公所 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受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契約造冊、查核及締結行政 契約事項。 申請補償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之。 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受限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受限土地面積、土地使用 分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申請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 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五、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以政府機關電腦資料查明處理者,免附。 第一項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於登 記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通知鄉 (鎮、市、區) 公所其取得權利之情事,並得於變更登記後申請土地受限 補償。 第一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附具理由及證據, 向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異議。 第三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