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 94 年 08 月 01 日)
第6條
補助對象取用水量一部或全部之實際用途,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 標的記載之農業用水不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該不符之取用水 量所應繳交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