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 94 年 05 月 23 日)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繳費金額 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