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 94 年 05 月 23 日)
第10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作業時程分區及用水標的別 實施,並得擇區試辦。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或試辦前,應將適用之區域、對象及其他有 關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