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 99 年 11 月 1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 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 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 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 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