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3 月 29 日)
第3-2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 契約及發放補償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相關法人、團體 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