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3 月 29 日)
第10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 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 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