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機電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94條
抽水機口徑之規定如下:

一、口徑之大小,應以吸水口及出水口口徑表示,二者相同時,得以一個 口徑表示。

二、吸水口口徑,應依抽水量及抽水機吸水口之流速決定。

三、吸水口之流速,以原動機之回轉數、吸水揚程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