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配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92條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

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