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配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87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下:

一、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地基上,其基礎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 ,以求穩定。如建築在地基不佳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或其他適當方 法加固其基礎。

二、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堅固材料,並固定於基礎上,支柱上之支 承台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為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