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配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84條
配水方式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供水區域規模、特性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 內水壓均勻、供水安全、合理之工程效益、現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 水情形,未來維護管理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方式 或浮動方式,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供 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高地,如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法供水時,可 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其他部分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