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8條
前條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

但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得斟 酌情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