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淨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77條
為氧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 質等,應有適當處理設備;處理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 用處理方式、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 究選定。

前項處理方式,如使用氣曝不經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按需要裝 設抽風設備,並應考慮防止昆蟲及藻類之生長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