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淨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73條
快濾池之規定如下:

一、以快濾池處理之水應先經適當之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四、反沖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得 。

五、表面沖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

六、反沖洗及表面沖洗,可使用清水或混合空氣使用,其採用抽水機或洗 砂水池供應,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