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淨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71條
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沉澱池之溢流率、滯留時間、平均流速,以確保沉澱功能。

二、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三、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