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43條
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 分之七十為準。
二、應每年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驗所得安全抽水 量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