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42條
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 ,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由多數 井組成之井群得排成鋸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