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41條
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
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 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二、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面以防井 之污染。
三、設於河川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口應高出最高洪水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