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39條
深度未達第一不透水層之淺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儘量使其排列方向與 地下水或伏流水之流向垂直,其間隔應使其互相之影響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