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38條
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 護。

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

三、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昆蟲 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