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9條
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