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9條
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