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7條
引水壩(堰)有海水倒灌之虞時,應設防潮堰,其高度應以已往最高潮位 及波浪高度決定之,防潮堰應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

前項防潮堰之閘門、鋼板樁及其他金屬設備應有防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