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2條
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 ,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少上舉力等之措施。

二、引水壩(堰)不得設於河川狹窄處。但兩岸均為岩質者不在此限。

三、引水壩(堰)原則應與河川流向成垂直。

四、避免因平時及洪水時之水位上昇而對上游橋樑、道路、水利設施等影 響較多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