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4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 差額累加決定。

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上必要之損失水量及下游 既有水權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