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2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 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

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

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

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

四、水庫淤積量。

五、洪水量。

六、地質與滲透性。

七、河流進水之水質。

八、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