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0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 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 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