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經審核其申 請書件圖表與規定程式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完備報核, 逾期駁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