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經營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 訂定之:

一、事業之緣起。

二、供水區域及附圖。

三、計劃經費及財源。

四、事業機構之形態與組織。

五、售水方式及售水量之估計。

六、水價及量水器使用費之擬訂。

七、民營自來水事業組織依公司法應訂立之章程等有關文件。

八、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原有事業之經營情形及其與擴建事業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