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 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 (市) 政府為之。經初審 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 申請之。

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個以上縣 (市) 政府管轄者,應逕向經濟部申請之 。供水區域涉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管轄者,應逕向內政部申請。但內 政部得視實際情形洽請經濟部管轄或內政部指定直轄市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