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7條
已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註銷專營權證之自來水事業仍擅自經營 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處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