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0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於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同時應製發自來水 事業專營權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費領取;逾期撤銷其專營權。